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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人社局3名干部受处分!
经查,2011-2013年,湘乡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稽核征缴股原股长曾锋、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向亚军,利用职务便利,通过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原股长、工资福利股原股长朱浪平职务上的行为,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。2019年12月,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曾锋犯受贿罪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;向亚军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;朱浪平犯玩忽职守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 曾锋、向亚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纪法意识淡薄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利用职务便利,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;朱浪平身为中共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玩忽职守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,应予严肃处理。2020年6月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曾锋、朱浪平开除党籍处分;依据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等规定,市人社局决定给予曾锋、向亚军开除公职处分,给予朱浪平政务撤职处分。
纪法链接
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,以受贿论处。
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,犯前款罪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,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,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